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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24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已经进入汛期,又正值建筑施工高峰期。这段时期高温、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因素增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甚至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为切实做我省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及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对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汲取以往汛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教训,研究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类型,及早制定防范措施和部署各项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切实做到对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心中有数,并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要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并强化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安排部署本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各个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各项事故隐患,根据天气变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工序,确保一线操作人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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