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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可根据节令适当减少品种,但不得少于15种,其他几类农副产品须分别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三)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者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须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

  四、平价副食品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商品,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报认定其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对《目录》所列平价商品(含所在地增列品种),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具体工作由所在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价副食品商店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义务。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
  吉林省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第一批)
序号类别具体品种规格、等级
粮食  
1 大米袋装或散装
2 富强粉袋装或散装
食用油  
3 豆油桶装或散装
肉类  
4 猪后臀肉新鲜
5 猪肋条肉新鲜
6 牛肉新鲜
7 羊肉新鲜
家禽  
8 鸡肉白条鸡
蛋类  
9 鸡蛋新鲜完整 鸡场蛋
水产品  
10 鲤鱼活鱼
蔬菜  
11 青椒新鲜一级
12 豆角新鲜一级
13 西红柿新鲜一级
14 茄子新鲜一级
15 黄瓜新鲜一级
16 芹菜新鲜一级
17 蒜苔新鲜一级
18 土豆新鲜一级
19 甘蓝新鲜一级
20 大白菜新鲜一级
21 韭菜新鲜一级
22 冬瓜新鲜一级
23 南瓜新鲜一级
24 萝卜新鲜一级
25 胡萝卜新鲜一级
26 生菜新鲜一级
27 菠菜新鲜一级
28 圆葱新鲜一级
29 菜花新鲜一级
30 油麦菜新鲜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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