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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管[2012]94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管理,充分发挥平价副食品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省价管〔2011〕200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分批制定《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各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在《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适当增列其他类别或具体品种,报省物价局备案。

  《目录》制定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目录》。各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所增列的类别或具体品种的,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平价副食品商店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要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监测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重要节点,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经营《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平价商品中,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市场平均水平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市场平均水平5%以上。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调控预案时,按照要求稳价销售。

  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平均价格的认定采取以国家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当地物价局价格监测体系每日监测的市场价格为主,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市场价格巡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并作为监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三、在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平价副食品商店应当根据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承受能力和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类别和品种中确定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时经营《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不得少于《目录》总数的60%,且蔬菜不得少于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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