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重要节点,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认真按照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管理要求,经营《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平价商品的具体品种不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少于10种的;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蔬菜品种不少于15种的;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几类农副产品,其具体品种包括《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的,得2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2分,直至扣完20分。
(三)严格按照平价副食品商店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农超对接(含自产自销)的,得5分。没有实行农超对接的扣5分。
(四)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营的平价商品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单独核算,且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的;设立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的,得10 分。对经营的平价商品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没有实行独立核算、没有建立平价商品经营台帐、不如实记录经营台帐、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台帐的,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五)所有商品执行明码标价率达100%的,得5 分。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每一个品种扣0.5分,直至扣完5 分。
(六)认真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及时且准确的,得5分。未报送资料的扣5分;未能准确报送资料的,每错报一次扣1分;未能及时报送资料的,每漏报一次扣1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5分。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的,得5分。其中:
1.悬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平价商店牌匾的得1分;
2.统一装潢和设置平价商店绿色笑脸标识的得1分;
3.按国家有关质量规定要求,建立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检测结果的得1分;
4.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价格举报电话和意见箱的,各得1分。
(八)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得15分。因商品价格、质量问题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在平价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15分。
(九)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其它条款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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