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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推荐指标、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核定给我省的指标控制数为59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47名(不含杭州、宁波市和部属在浙单位),高技能人才12名(含杭州、宁波市,不含部属在浙单位),两类人才指标数不得互用。为保证人选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市、各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推荐指标控制数(见附件)开展推荐工作,未下达控制数的省属单位可对照选拔条件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标准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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