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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 %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怀孕等严重后果情形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0。

  4、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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