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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迅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建设单位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或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正常管理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层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理的;

  (七)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九)建筑施工企业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或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落实整改、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9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10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根据本通知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我局,并建立相关的工作例会、信息报告、跟踪督办等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打非治违”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0日至7月31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其中市管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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