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起草模式,继续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每一件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都要明确草案起草工作机构,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落实,及时高效完成起草任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6.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对《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7.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并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8.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包括法制机构审查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
19.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
20.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做大做强综合性金融控股平台,加快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推动担保、小贷、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21.改革财政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完备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规范管理,提升政府统筹配置财力资源的能力。改革预算决策与分配机制,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于支出分配和支出项目管理的参考作用、导向作用与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