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8.全面贯彻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9.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单位和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10.开展决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11.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2.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及对外签订各类重要协议文本应当交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出具意见书,重要协议要在正式签订后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和需要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涉法事务,要提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3.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日常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全面考核,实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重点安排有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项目,着力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招投标监督管理、残疾人优待扶助、房屋租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科技奖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招管局、市残联、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