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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亡,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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