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的通知
(甘国土资发〔2012〕3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现就我省探矿权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勘查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人申请取得的深部探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时,应按照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提高勘查工作阶段,不能按要求提高勘查工作阶段,探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二、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先申请将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分立为拟申请采矿权的区域和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区域。拟申请采矿权的区域可办理探矿权保留,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区域到期延续时,应以扣除保留范围后的勘查面积为基数,缩减不低于25%的勘查区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