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你公司应协助辅导对象建立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见附件1),并督促辅导对象对照《加强拟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见附件2)逐项自查、说明情况,并按照相关格式指引(见附件3)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你公司应针对该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书面评价报告。
同时,你公司应针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相关存在与解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六、《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有关内容建议提前与监管责任人进行沟通,以提高辅导验收工作效率。
七、《辅导验收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辅导机构关于辅导项目的内核意见说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时提交。
八、为帮助辅导对象顺利达成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申报的时间安排,建议辅导机构在满足辅导验收申请条件后,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九、辅导验收过程中我局将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
十、考试范围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公司法》;
2.《
证券法》;
3.《
刑法》修正案六、七中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分;
4.《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5.《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9.《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1.其他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帮助考试对象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天,及时将情况告知监管责任人。
自辅导监管报告签发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项目申报材料未能上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的,你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说明未申报原因。对不按期说明未申报原因的,我局将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