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附件3:
  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

  京证公司发[201x]  号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xxxx年xx月xx日报送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受理,监管辅导期自xxx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受理日”)开始计算。
  我局在《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签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组织约见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并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企业辅导备案工作告知书》,谈话对象包括你公司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自受理日起,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要求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工作。我局将通过材料审查、约见谈话、现场监管、考试监督、限期整改等形式对你公司在尽职推荐期间的辅导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我局监管处室:          处室负责人:
  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约见谈话主要内容

  一、听取辅导对象介绍公司历史沿革、公司改制情况、公司主要资产业务、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拟发行计划和募集资金项目等情况;
  二、听取辅导机构汇报辅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告知辅导备案期间辅导机构应完成的工作和我局的监管要求;
  四、由辅导机构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工作告知书》。

  附件5:
  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告知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辅导项目xxx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受理日”)已在我局正式备案登记,为规范辅导备案登记工作流程,提高辅导备案登记工作效率,现将我局有关监管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自受理日起,你公司应按照《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要求,每两个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在提交辅导验收申请之前,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除特殊情况外,辅导期自受理日起不少于三个月,并且不能以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替代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同时应报送word格式电子版文档及红头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
  二、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并全程负责协调、组织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三、辅导期间,你公司应每两个月一期持续、按时报送辅导工作报告。
  超过二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并且经监管责任人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不报送辅导报告的,辅导备案登记工作视为自动终止。
  四、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以及终止辅导的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