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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二)辅导项目在我局辅导备案登记情况;
  (三)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况;
  (四)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
  (五)辅导对象公司专项治理自查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辅导对象投诉举报事项及核查情况;
  (七)辅导对象配合辅导机构和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八)我局辅导验收评估工作;
  (九)提请发行监管部门关注问题;
  (十)辅导工作及辅导效果的总体监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辅导监管报告出具后直接报送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不抄送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
  第二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在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天,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局监管责任人。
  辅导机构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备案。
  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相关反馈回复、核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在上报证监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辅导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审核未通过的,辅导机构应在证监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配合监管责任人做好约见谈话工作,汇报相关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辅导机构不尽责、辅导对象不配合而导致辅导效果不佳、辅导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责令延长辅导期,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八条 自我局辅导监管报告签发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的,辅导机构应向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说明未申报原因。对不按规定说明未申报原因的,我局将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辅导机构及其辅导人员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经请示证监会有关部门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将视具体情况通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重点关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北京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1、辅导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2、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
  3、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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