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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七)辅导对象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相关资料;
  (八)辅导对象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图;
  (九)辅导验收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辅导验收工作由我局包括监管责任人在内的至少两名监管人员组成的辅导验收小组负责进行。辅导验收工作以组织考试、现场察看、约见谈话、抽查制度执行情况、核查底稿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范围详见附件五)。考试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及格人员需进行补考。
  前述应参考人员如已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经我局审核后,可豁免参加本次考试。
  (二)察看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资产使用情况、生产管理情况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组织谈话,听取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就关注问题询问辅导对象和辅导机构;
  (四)抽查辅导对象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执行情况;
  (五)检查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调查情况;
  (六)检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条 辅导验收过程中,监管人员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帮助辅导对象解决问题和辅导效果、辅导对象规范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下列全部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监管责任人应完成辅导监管报告撰写工作,对辅导机构的辅导效果发表明确意见:
  (一)辅导验收现场工作结束;
  (二)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全部提供。
  第二十二条 我局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主要依据下列方面:
  (一)辅导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
  (四)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辅导对象规范运作情况;
  (六)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市场知识和公司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义务的认知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第二十三条 辅导监管报告主要反映如下内容:
  (一)辅导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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