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详见附件二);
(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详见附件三);
(三)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四)自出具《受理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就辅导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日、辅导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2.辅导机构名称;
3.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第三章 辅导过程
第七条 我局在出具《受理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约见谈话内容详见附件四)。约见谈话原则上安排在辅导对象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谈话后,由辅导机构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登记工作告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工作报告及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及时向我局汇报辅导工作开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日起每两个月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形式,并由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不得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并。
第九条 超过两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辅导机构进行电话提醒,并作电话记录。经我局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辅导备案登记工作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条 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辅导期间,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理辅导工作交接手续。辅导机构应于辅导人员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新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
第十二条 辅导对象在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辅导机构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