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1]8号)
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辅导机构: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做了进一步修订,现予发布,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 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 辅导备案登记
第六条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