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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320号)


各区县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07]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本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
  ⑺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无假冒伪劣商品;规章制度完备,商业街管理机构健全,处理顾客投诉及时;
  ⑻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在照明、电力等系统上能采用节能设备;对周边生活无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
  二、申报材料
  1、内容组成
  a:封面(格式见附件);
  b:申报表(格式见附件)。每张申报表填写一个申报项目,如须申报多个项目,可自行复制表格填写;
  c:文字材料。对申报项目的形成沿革、经营特色、典型商户、管理制度、区域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格式:标题二号宋体加粗正文、正文三号仿宋体;
  d: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e:照片:反映特色商业街概况及相对部分不同角度的现场彩色照片。照片不少于15张,规格为7英寸。
  2、制作要求
  申报材料须同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介质上报。
  书面:材料a-d,制作规格为A4幅面,用文件夹统一装订、材料e(照片)单独装袋。书面材料共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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