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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依法纳税。
  (二)诚实守信。严格质量准入,商品资证齐全,品真质优;商品合理定价,质价相符,统一标签,明码标价;严格信守合同,履约践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销售真牌真品,杜绝侵权事件发生;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出售“三无”、过期商品,不发生价格欺诈行为。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并不断开拓创新。
  (三)制度健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人力资源、食品安全、品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组织机构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能够将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或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
  (四)规范服务。具有以客为尊,服务至诚的服务理念。制定和执行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项目。严格践行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对待顾客买与不买一个样,买多买少一个样,不同顾客一个样,广告信息真实、准确,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厉行节约,倡导环保。严格遵守经营、生产规程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六)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在店堂设立顾客意见簿(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并及时改进。
  五、创建活动程序
  (一)广泛发动。市、区商业联合会要在同级商务委指导下,通过召开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组织发动。有关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经营者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提出创建目标,制订创建措施,组织、动员会员(成员)单位广泛参与。
  (二)积极整改。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根据创建内容和示范标准,落实创建措施,认真寻找差距和薄弱环节,开展自查自纠。
  (三)组织申报。由市商业联合会将制订的“诚信经营”示范街、示范店(企业)和示范市场《申报表》下发有关单位,申请单位通过各区(县)商业联合会初审,向市商业联合会申报。市属企业集团直接向市商业联合会申报。(时间要求:8月1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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