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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快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节能空调”)在本市的推广,扩大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原则)
  本市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推广节能空调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 (推广主体和受益对象)
  生产企业是推广节能空调的主体。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空调的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再由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并安装使用节能空调的消费者,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购买和使用节能空调的补贴以及推广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补贴产品范围)
  本市对节能空调进行补贴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产品:
  (一)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定频节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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