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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448号)


各区县商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居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61号)的要求,在本市继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开展网点调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示范社区作用,推动社区商业发展
  2005年以来,本市共有11个社区被商务部评选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26个社区被命名为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为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挥了引领和带动作用。各区县商务部门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30号)精神,认真总结区域内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深入推广。
  一是按照《上海市社区商业设置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80-2007)要求,完善区域内社区商业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二是推进家庭生活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和服务网点的规划与配置。三是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形式进入社区发展,鼓励优秀服务品牌开发社区网点。四是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兴办社区商业服务业,街道、镇所属网点资源要优先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配套。
  二、继续开展本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2009年度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由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推荐、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委,经市相关部门组织考评后予以公布,并从中择优推荐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一)申报程序
  “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由社区商业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推荐,经有关区县商务委初审后报市商务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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