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和出台工作;完成《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办法》、《吉林省房地产交易条例》、《吉林省房屋登记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5、在立法草案起草和调研过程中,扩大公众参与,发挥专家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及时总结、评估本系统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通过清理和修订地方法规和规章,解决现行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做好前期立法协调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及建议,确保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的协调一致。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暖房子”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严格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有效的内部和社会监督之中。
7、 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粗暴执法的,明确追究责任,推进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梳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关键环节的程序规则。
8、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和村镇规划建设裁量基准和配套制度,将长春市规划局、吉林市房产局、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建委列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示范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制度,通过窗口张贴、媒体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适用规则及基准制度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四、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9、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引导和保障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因行政复议违法或者不当导致的行政败诉案件。创新和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调解力度,加强实地调查,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