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注销分支机构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7、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办理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合并或两个及两个以上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的,适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二○○一年第8 号)。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
当前,我省正在统筹推进“三化”建设,大力实施“三动”战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做好我省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服务工作,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根据总局《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
1、及时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发改、工信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意向,提前介入,为登记各方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力争在企业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前,材料基本完备,符合法定要求。
2、提供优质高效登记服务。各级局要将企业兼并重组纳入登记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指导合并分立登记业务。要熟练掌握登记法规,对合并分立登记业务即来即办,大幅提高审批效率。
3、鼓励企业使用冠“吉林”、“吉林省”企业名称。积极支持合并分立后存续和新设公司申请冠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和申请冠用“吉林”、“吉林省”企业名称,为其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公司分立前原公司冠省名的,分立后新公司冠省名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4、支持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作为行业特征。允许合并分立后存续和新设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名称中使用“控股”作为行业特征(如:吉林XX控股有限公司) :一是冠省名企业;二是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三是从事投资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