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工商企字[2011]226号文件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的登记服务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把握重点,用足用好总局的政策措施
各级局要高度重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服务工作,组织企业登记管理人员逐条学习国家总局的《意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和内涵,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对以下一些政策,予以重点把握:
1、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登记协调问题。如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涉及外省登记机关和我省不同市、州的登记机关,各登记机关应提前与省局沟通,由省局进行统一协调;如登记涉及我省同一市、州局管辖内不同登记机关,由该市、州局进行统一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确保为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原则上由先收到有关咨询、申请的登记机关主动协调。
2、关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计算的问题。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合并各方之间的投资关系,限于直接投资关系(间接投资关系除外)。
3、关于合并分立后新设公司货币资本比例的问题。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构成中,货币资本不得少于30%。
4、关于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出资期限的问题。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合并分立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司出资的法律法规规定。
5、关于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前置许可的问题。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