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事项。应注意把握以下环节:一是公开前将公开项目的各项数据搞清,务求真实;二是公开的事项经过必要的审核,特别是财务情况;三是公开的内容应该与广大村民见面,确保到人到户;四是公开的内容直观明了,让村民看得明白;五是注意听取反馈意见,及时纠正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五)监督管理。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1、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
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将村务公开情况列入民主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2、监委监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的重要内容:审核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村务公开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
3、上级监督。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各村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和信访,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信访人反馈。
4、审计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六)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村民反映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形成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充实相关人员,充分发挥民政牵头,纪委、组织、农业、审计、财政等部门作用。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阳光村务”工作。
2、落实经费保障。保障市、县、乡各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以村集体资金为主,多渠道落实各村的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确保“阳光村务”落到实处。欠发达地区实施村务公开确有困难的,财政应给予资助。
3、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组织、纪委、民政、农业、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促“阳光村务”工作顺利进行。乡镇要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经常性地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村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