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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情况。
  1、规划和计划。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预算和决算。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村级财务的预算和决算。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3、招标和投标。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标和投标方案。
  4、筹资和筹劳。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5、土地和资产。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鱼塘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征用、征收土地及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等。
  6、改革和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等。
  (四)村级组织自身建设。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村民(社员)代表的选举结果。
  2、村党组织成员变动情况。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辞职、罢免和终止情况。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
  3、村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5、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民主评议结果。
  6、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7、领取村干部基本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等。
  (五)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实施要求
  (一)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公布;通过设置意见箱、接待日等受理村民的意见、咨询,补充,纠正不全不实的内容;将村务公开的内容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答复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二)公开形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一个行政村分为数个自然村的,可以设立多个村务公开栏。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应注意防风防雨。鼓励以村务简报、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电子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发布,以便村务信息到人到户和及时查阅。
  (三)公开时限。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应当在15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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