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省风景名胜区执法调研情况通报
(冀建城〔2011〕7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邢台市规划局,各国家级风名胜区管理(处、管委会)机构、各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今年8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进行了一次执法调研。这次执法调研,以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
《条例》”)为依据,重点调研了省内各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机构设置、规划编制、综合整治等方面内容。通过执法调研,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认识,发现的部分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景区环境面貌明显改进,景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本次调研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一)对风景名胜区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两个
《条例》的宣贯力度进一步加大
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对于弘扬河北悠久的历史文化、带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尤其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已经把风景名胜区资源作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自2006年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了对
《条例》的学习和宣贯。今年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后,石家庄市、承德市和邢台市及时组织召开了由风景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推动了两个
《条例》的宣贯。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