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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随班就读对象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主要包括轻度视力残疾、轻度听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等三类残障儿童,以及自闭症儿童。
  (九)残障儿童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残障儿童少年,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其残障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安置。学校应根据残障学生的能力现状和缺陷给予适宜的教育安置,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最多不超过3人。
  (十)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入学。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加以拒绝。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
  (十一)学校要按随班就读学生的残障类别分别建立花名册,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学校应为每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特殊需要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用以记录和保存随班就读学生残障检测鉴定、研判分析、个别教育计划、辅导记录、学业考查和能力发展等方面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特殊需要学生个人成长档案》只能用于教育教学工作,要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保密,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交接,毕业时应上交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统一保管。
  (十二)随班就读的残障学生经过教育教学与训练,能力得到提高,能够适应学习生活,已不符合残障标准,经家长申请,学校评估,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复测认定,可取消其随班就读学生身份,视为普通学生。
  (十三)逐步建立家校医互动的随班就读学生筛查认定体系。为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逐步建立起“学校筛查、家长配合、医院鉴定、教育局审核”的随班就读学生筛查认定体系,对在校就读学生进行筛查认定。其中对智力障碍(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要严肃慎重,原则上应从小学三年级开始,需经半年以上的教育观察,在征求任课教师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学校提出疑似智障对象名单;在家长签名同意和特教中心审核的基础上,确定要求智商测试的智障疑似儿童名单;医疗机构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进行审核确定。
  四、提供优质教育,提高残障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四)要遵循“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注重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积极情感,丰富知识技能与生活经验,使之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要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多元智能发展。
  (十五)对随班就读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使特殊需要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十六)为每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随班就读学生研判会,为每个随班就读学生制定适宜的个别化教育计划。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特点整体设计学生在随班就读期间的课程内容、实施途径与方式。以集体教学为主,加强个别辅导,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保证每个学生每天享有不少于30分钟的补救教学、技能训练和康复训练。
  (十七)建立个别化的评价制度。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以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信心为出发点,建立个别化的评价体系。考核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特长培养与开发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
  (十八)为随班就读学生营造融合、平等、尊重的支持性校园文化和无障碍的学习环境。要积极利用学校、资源教室、特教中心现有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为残障学生服务。应组织残障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积极营造接纳互助、学习交流、合作欣赏的良好成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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