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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全力打造教育“阳光收费”。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等有关文件,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网站、学校信息发布栏、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开幼儿园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及依据,中小学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季度收支及结余情况、 “爱心营养餐”工程收支情况等,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扎实推进人民教育基金会“阳光运行”。各级教育基金会要通过当地教育信息网,公开基金会的名称、性质、章程、组织机构、法人代表以及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对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则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将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把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收取择校费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该基金会撤销登记。
  (五)积极推进科研经费“阳光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必须做到“四公开”,一是公开科研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组成员、起讫时间、项目经费等科研项目信息;二是公开科研管理政策,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和高校制定的管理办法;三是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明细账公开,从对财务部门公开,扩大到学校所有领导、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学校科研、审计和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四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及处理情况在校内及时予以公开,切实推进科研经费“阳光管理”。
  (六)对各类项目和职称实行“阳光评审”。在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科研项目、人才项目评审过程中,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均应将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及时上网公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申报者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在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在厅门户网站将评审结果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视情随机抽取部分评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中职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名单均要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公开,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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