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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二条 再贷款收回。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展期。确需办理展期的,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再贴现收回。办理买断式再贴现的当地人民银行作为持票人,其会计营业部门应提前匡算邮程并通过汇票承兑人开户行或承兑行向汇票承兑人发出委托收款书。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再贴现申请人应于回购到期日主动足额归还再贴现款项,如拒绝付款的,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已贴现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于回购到期日直接从再贴现申请人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票款。

第六章 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对直接发放的各类再贷款负直接管理责任外,银川中心支行对辖区各类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和债权维护负管理指导责任。各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各类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和债权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对直接发放的每笔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债权维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市中心支行应根据辖内涉农贷款需求特点适时合理调剂、摆布支农再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金融机构法人增强贷款能力,以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按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各类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对借入和使用支农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借款人,要加大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重点监测分析其资产负债、资金营运、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并按月逐级向银川中心支行报送《再贷款相关情况监测表》(附件7-1至附件7-3)。根据再贷款管理需要,可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及时反映和分析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入支农再贷款的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合规使用支农再贷款。

第七章 再贷款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再贷款资料档案的管理,对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各类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合同、再贷款发放(收回)凭证、再贴现相关资料、再贷款审贷会记录等纸质资料档案,应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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