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正式向银川中心支行行文,另行申请授权。
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
(一)头寸再贷款的对象主要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
(三)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四)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对象为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确定的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头寸再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
4.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支付到期债务,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4.存贷款比例不超过75%;
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6.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农再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4.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