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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精神,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办理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计监督。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第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坚持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和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再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以内。
  头寸再贷款最长不超过20天。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银川中心支行下达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以及各市中心支行下达辖内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各级行对辖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合理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再贴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金融稳定再贷款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类再贷款利率规定执行。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再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以担保方式发放再贷款的,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十四条 再贴现办理方式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回购式两种。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主要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办理;经授权设立的转授权窗口主要办理买断式再贴现。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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