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第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集体审批”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宁夏辖区各级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
授权操作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依据制度规定和授权,审批、发放各类再贷款。
规定用途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贷款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
集体审批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集体核批,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再贷款管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依法维护人民银行债权安全。
第二章 再贷款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下级行的再贷款限额必须以上级行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再贷款限额。各类再贷款限额均实行单独考核,不得在限额之间调剂使用。
第六条 银川中心支行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再贷款限额的调整审核,以及对直接发放的再贷款进行审批和管理。审贷小组成员由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领导、货币政策工具科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综合分析科负责人、信贷政策科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再贷款审批发放实行经办人员进行贷前审查和评估,货币政策工具科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行长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
审贷小组召开审贷会议必须形成规范的审贷会记录(附件1),由审贷小组成员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 银川中心支行调增、调减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以及直接发放再贷款,经主管行长授权,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货币信贷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