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09〕58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是指为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为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进行再一次贴现,给予其资金支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