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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少数民族古籍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各民族间交流、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中华文化遗产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努力在学习、宣传、研究上下功夫,形成关心、重视、支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搜集、保护、利用、出版和宣传工作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成效显著,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对少数民族古籍仍存在底数不清,保护不力,流失严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予以妥善解决。一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民间少数民族古籍和口碑传承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实现古籍分级保护,为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提供基础资料。二是紧紧依靠各族群众、专家学者、民间艺人和各类专业人员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搜集工作,要深入农牧区、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和各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挖掘,应收尽收,力争让每一部古籍不遗漏、不埋没失传;三是运用现代化的保护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古籍进行有重点的修复和保管,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古籍保存环境标准,切实改善古籍收藏和存放条件,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古籍丢失和人为损坏;四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在保存历史、资政育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研究和利用,并结合实践不断发扬光大;五是树立大局意识,认真选题论证,加快民文古籍的汉译工作进程,尽快翻译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精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六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灿烂文化的光辉历史,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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