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在出租铺面时,应严格控制经营者销售食品及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有责任督促经营者办证。对无证经营、或在糖烟副食品店违规经营蒸煮包点、鸡蛋、豆浆等,有义务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监管部门对无证行为的查处。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园及周边饮食店、糖烟副食品店无证经营、经营“三无”食品以及无证食品流动摊点应积极向给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堂:指设于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等场所,供应学生就餐的提供者。
(二)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三)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如备餐专间。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学生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学生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五)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六)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七)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
(八)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九)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
(十)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注:本规定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应”的要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2、学校食堂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3、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