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
(一)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要求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投诉受理要求
(一)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五)违反规定向无集体用餐配送资格的单位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不配合食品药品、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或不保留现场的。
第三十八条 按照《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分管领导,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分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分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分管领导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落实食品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除查处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并在年终教育目标管理考评及对学校和学校领导的考评中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