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洗手池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
4.就餐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供师生使用的水洗。
(九)供水设施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食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6.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7.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十一)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宜在适当的地点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学校食堂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十二)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
2.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以及切配蔬菜、肉类、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第六章 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根据《学校食堂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见附件2)的基本原则,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采购验收、粗加工、烹饪、备餐以及面点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
(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并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采购验收要求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如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二十四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