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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措施,负责督促落实;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工商行政、卫生监督等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二)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三)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餐用具消毒制度;
  (五)食品留样制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七)投诉受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培训及演练,提高师生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及投诉管理制度,邀请师生及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工作进行监督,在校内公布投诉电话及投诉信箱,对师生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加强台帐记录管理
  (一)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培训情况、餐具消毒、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台帐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前洗手,操作过程中手受污染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应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1)。
  (三)备餐间操作人员进入备餐间时,应戴专用围裙、口罩,操作前应进行双手清洗消毒。
  (四)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五)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严格按教育部的要求,每2周安排一节健康教育课,在健康教育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食品安全、卫生防病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春季霉雨季节食物容易发生霉变、夏季高温食物易腐败变质是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根据不同时节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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