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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办、民办学校:
  现将《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防范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师生食品安全,维护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由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经营,不得对外或私人承包经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内食品安全负总责。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主任、校医、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问题。
  (四)制定并实施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制定本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八)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措施。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饲养狗、猫等牲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九)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的日常管理。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高中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责任心强。
  (三)参加过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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