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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运动员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一)认真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寓“心理辅导、职业规划设计指导、就业创业信息供给、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综合指导与服务机构。帮助运动员做好职业转换期的各项培训与服务工作。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与创业网络化工作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为退役运动员及时了解信息、有效利用信息提供保障。聘请专家做好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的可行性分析,帮助退役运动员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和职业转换设计工作。与体育专业院校联合开展实效性较高、针对性较强的培训工作,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七、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体系
  (二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组织安置作用,动员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对在役期间取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运会前3名,以及为辽宁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要依据《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的有关精神予以妥善安置。鼓励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对于面试进入或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在完成办理入学手续和人事关系结转后,享受自主择业安置待遇。根据《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国人部发〔2003〕18号)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其参加运动队年限、取得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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