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运动员激励和收入保障政策,完善运动员经济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将运动员纳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账户,确保现役运动员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鼓励有条件的优秀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运动员经济保障体系,提高退役运动员生活水平。认真研究解决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险问题。
(十六)实行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制度。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标准。
五、建立健全 “预防-医疗-康复”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
(十七)将运动员、教练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八)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九)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派和合理配置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运动康复部门的服务水平和伤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构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完善运动员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