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
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构建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员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切实做好适龄运动员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下,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和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确保适龄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合格水平,为后续学习奠定基础。中小学校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就近读书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二)切实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地方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