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2〕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依据《
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迅速增加,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但监督管理配套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手段落后,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征缴强制力不足、欠费严重,信息化建设滞后、服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督管理行为,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范围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社会保险法》为依据,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着力构建涵盖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运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保障得力的基金运行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5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