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要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将结核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生产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的结核病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公共卫生未覆盖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到基本用药目录。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lar_608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