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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结核病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公安和司法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人社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其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病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优先考虑当地有结核病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考核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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