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防止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州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州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做好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为贫困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机制。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和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及疫情监测工作。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积极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各地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大力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加强流行病学及预防控制模式等应用性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项目在我省实施。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的支持。吸收、借鉴、推广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技术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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