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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十二)机动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各级公安部门要制定机动车淘汰计划,加快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逐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格禁止国Ⅲ标准以下旧机动车向我区转入。

  (十三)企业燃煤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建企业燃煤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加快燃气锅炉改造力度。核准审批新建企业燃煤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要求关停的小型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2012年底前,现所有35吨以上企业燃煤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必须完成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炉外湿法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改造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炉外湿法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2014年底前,必须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30%以上。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目标任务,对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的地区,在自治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时,扣减污染减排考核分,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逾期未完成减排工程建设的企业,从严处罚,实施挂牌督办,限产限排,进行集团和企业限批,加倍征收排污费,进行惩罚性电力调度,并取消企业评优选优资格。

  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保运行”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化环境监管,要加强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的运行管理。要加大环境监查、督察和减排核查力度,自治区将把督查、核查结果作为核算各级政府减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新增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现有项目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将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核定减排量的约束条件,对环境敏感重点区域和流域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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