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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2〕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有关规定,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年,进一步加大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国家核查结果是:全区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23.37万吨,减少2.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13.027万吨,削减2.08%);氮氧化物排放1.80万吨,削减1.1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1.5685万吨,削减1.72%);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41.0399万吨,增长7.18%;氮氧化物排放45.8067万吨,增长9.71%。从核查结果看,我区二氧化硫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过大,四项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支撑能力太弱。特别是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滞后,致使“十二五”目标控制难度加大,环境质量改善形势更加严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切实把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取得实效,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行业总量减排任务

  (一)火电行业。“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非工艺需要的企业自备发电机组以及供电煤耗高出全区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淘汰力度,对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进一步加大统调电厂脱硝工程及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封堵)工作力度,对现役已安装湿法脱硫设施的火电机组,2012年底前,各企业必须完成至少一半的火电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工作, 2013年全部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各统调电厂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电厂降氮脱硝及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按期完成各火电机组脱硝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自备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力度,2012年,现役因工艺需要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必须全部建成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炉外湿法脱硫设施,或进行脱硫设施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并达到稳定运行。2012年底前,现役因工艺需要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必须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脱硝设施建设前期工作,2013年,必须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脱硝设施建设,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并达到稳定运行。逾期未建成脱硫、脱硝设施或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全部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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