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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2〕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24号)要求,为加强我州汛期环境安全工作,防范和应对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次生环境事件发生的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把汛期环境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各县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县环境安全责任,逐级建立完善责任制。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本县、本部门汛期环境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汛期环境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全力防范和应对汛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汛期环境安全。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导致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水利、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州直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部门优势,又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应急资源,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县与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合预警、联合防控、联合执法、联合监测、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应急资源,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各县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水务等部门要与乡(镇)、企业、学校及其他重点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安全应急响应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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